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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刚教授受邀做客公司浩公法律大讲堂第一讲暨法学前沿论坛(七十四)
发布日期:2023-11-14阅读量:

2023119日,广州大学304am永利集团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刚教授受邀做客公司浩公法律大讲堂第一讲暨法学前沿论坛(七十四),为公司师生带来题为“实质诉讼法的复兴及其现实意义”的讲座。本次讲座由学院经理王思锋教授主持,《法律科学》副编审刘克毅教授、西安理工大学张丽丽副教授、永利集团卞辉副教授、崔玲玲副教授担任与谈人,80余名研究生聆听了此次讲座。

陈刚教授近年来一直致力于“实质诉讼法”相关问题研究,并发表了一系列重要成果。此次讲座,他主要介绍了实质诉讼法的由来、含义、法理基础和基本构造四个方面。讲座开始后,陈刚教授首先对自己发现“实质诉讼法”的过程做了简单介绍。他提到,自己并不是“实质诉讼法”概念和相关理论的创造者,而是发现者、搬运工。他结合自身求学和科研经历,讲述了自己发现“实质诉讼法概念的过程,并认为,发现这一研究课题,与其从事比较法研究有着密切的关系。

随后,他对实质诉讼法出现的过程、现代法上的含义和功能进行了全面的讲授。他提到,实质诉讼法并非其臆造之概念,它是对萨维尼所称 das materielle Prozessrecht” 的借用和扬弃。实质诉讼法由来于罗马诉权法,诉权法曾与人法、物法比肩合力铸造了罗马私法体系。在诸法合体时期,实质诉讼法是人法、物法的诉讼保障法,以调整处于争讼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己任,与创设民事法律关系的人法、物法相得益彰。然随着近代法典化运动的发展,实质诉讼法一方面与私法体系离缘,摆脱其桎梏;一方面又与诉讼程序规则联姻,共同创建了现代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脱离私法体系的实质诉讼法不仅在民事诉讼法中找到了安身之处,而且还在公法诉权说的推动下 “变性” 成了公法。尽管实质诉讼法在其生成与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出私法而入公法的转化,然其有别于人法、物法以及诉讼程序法的固有功能即调整争讼法律关系,却始终没有丝毫改变。他认为,实质诉讼法的固有功能及特质并未因目前学界不得其味而在现实法律世界里自行消亡。民事实质诉讼法是指调整民事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规范,也是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形成之诉讼规范。一方面,实质诉讼法是调整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规范。另一方面,实质诉讼法是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形成之诉讼规范。因此,就实质诉讼法的功能而言,实体诉讼法的固有功能是调整争讼法律关系,同时它还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形成进行规制。具体包括:其一,实质诉讼法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及范围等的诉讼形成之影响;其二,实质诉讼法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形成在构成要件方面的影响。然后,他全面介绍了实质诉讼法的基本结构以及各部分相互之间的有机联系。他认为,实质诉讼法主要包括实质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攻击防御方法(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和判决的法律效力 既判力四个方面,四个方面有机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体系。

在结束部分,陈刚教授提到,“个人认为,自清末修律始,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进程已逾百年。这一过程既是向中华法系告别的过程,也是外国法律移植及本土化的过程。今天我们民事诉讼法学者的历史使命是推进中国式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建设。我相信,他日吾辈一定能够以中国人精神、中国人自觉自信、中国人共同生活规范,使用中国话语将一直的法言法语奉还于历史。”

与谈环节,刘克毅教授首先强调大家需要认识到陈刚教授今天讲授的实质诉讼法这一概念和相关理论的重要性,以及它对于我们学习民事诉讼法、民法等的重要意义。他同时指出,我们现如今要想学好法律,需要从概念入手,准确把握其内涵。

张丽丽副教授谈到传统意义上对诉讼法与实体法关系的理解,也提到了在实践角度诉讼法与实体法的交叉与融合。随后,通过举例来阐述诉讼法与实体法之间不可分割的关系和相同的目的,即保护权利。

卞辉副教授向同学们介绍了陈刚老师在实质诉讼法方面的重要研究成果,同时也提出了自己有关实体诉讼法的一些困惑。比如,在诉讼过程中,处分实体权利是通过处分诉讼权利而实现的,属于实体权利的这部分内容是否属于实质诉讼法?

崔玲玲副教授围绕实体诉讼法展开,谈到自己的三点感受。首先,陈老师今天的讲座给自己讲授的《民事诉讼法学》的课程设计和课时安排吃了“定心丸”,她会继续之前的课程设计和课时安排,把主要课时放在与实质诉讼法有关的、学习难度较大的内容的讲授。其次,陈老师今天的讲座为各位同学系统学习民事诉讼法学解惑。希望同学们结合陈老师今天讲授的有关实质诉讼法的内容,尤其是实质诉讼法的基本结构,重新系统认识民事诉讼法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等。最后,陈老师今天的讲座提示大家在研究过程中理应重视对史料的作用。她提到,正如陈老师所言,制度是历史的产物,对此自己深有体会,希望同学们重视史料研究,追根溯源,方可以更好的理解今天的制度,才可以更好地把握制度发展的未来方向。

最后,王思锋教授对座谈内容的理解进行了总结,并再次感谢陈刚教授的精彩讲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