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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秋关、杨一凡、武树臣:重述法史三人谈(合刊)
发布日期:2019-08-05阅读量:

编者按:“中国传统法的地域性格”专题研讨会暨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2019年会于7月20日在内蒙古科技大学文304am永利集团召开。永利集团段秋关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304am永利集团法史创新工程首席专家杨一凡教授、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会长、304am永利集团法律文化研究院经理武树臣教授在会上致辞。前几天,“法史人生”公号曾分别推送“法史三老”之致辞或发言,今天将三老文章合刊推送,其中,杨一凡老师的文章有所改动。

永利集团段秋关教授致辞

首先,向出席会议的领导、贵宾们表示衷心感谢!向参会的各位同仁和同学们表示热烈欢迎!

树臣会长要我代表专业委员会致词,在下诚惶诚恐。一者很少参会,怎能代表学会,二来会长在座,怎么由我代表,三者人老趋痴,怎敢代表别人。但树臣指示已下,恭敬不如从命。致词就是开头的那三句话,下面内容应视为参会发言。

不久前看到一篇网文,马建红教授大作,叫作“鄙视链末端的法史学”,将法制史排列为法学的殿军,又有网文谐音为“法致死”,颇令学界注目,同仁痛心。法致死话虽难听,却道出实情。我们不必为此伤感。身处史学与法学的边缘和结合部,史学嫌它单调,法学怪它无用,所以象一个养子或剩女,父不疼母不爱,全靠自己折腾。但这是新时代之常态,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本属冷门可落雀,官商罕至车马稀。二十多年前,我曾将弃法史而去的学人戏称为“胜利大逃亡”。今天,我还是向转行的同仁道声辛苦! 这个选择不算错,终于不再遭冷眼熬冷凳了。

然而法史真如调侃所言濒临死期吗?非也。且不说一再强调重视中国优秀法文化的研究,暂不论法史著述面世之众影响之巨,请看一看当时当地、年会现场: 今天仍有这么多同仁自全国各地齐聚包头,以文会友; 法思想史专委会仍罕见的坚持一年两会,切磋学术; 各领导贵宾同学热情到会助力; 中国社科院名誉学部委员杨一凡先生亲临,武树臣会长坐镇等等,足以说明如今法史研究队伍精良,成绩蜚声,老中青薪火传承,淡名利厚积薄发的势态。

当然,我们自身也存在种种不足甚至乱象。学会负有正名立身、提升学术水平的重任,以下谈三点意见:

一、法史研究应趋纵深,开拓新域

近年来面世的《大国宪制:历史中国的制度构成》、《1902:中国法的转型》、《寻找中国判例法》、《法家思想通论》、《历代例考》与《历代令考》等论著,尤其本专业委员会前届年会集中研讨“法家思想与中华法系”、“中国法的精神世界”,这次又以“中国传统法的地域性格”为主要议题,都表明法史研究的专门化、专题化、专业化特征和朝着纵深领域开拓的趋向。

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也是一个艰难的历程。一靠坚持不懈、砥砺前行的勇气;二凭发掘史料、去伪求真的本领。十分庆幸的是,我们有一批志同道合的学人与新秀,咬定法史学,甘坐冷板凳。我们还有幸看到前辈无法企及的出土文物和简牍。尤为难得的是,在杨一凡先生的身体力行和主持之下,中国法律文献、尤其古代典籍的搜集与整理进展加速,成就卓然。基本将国内外各图书馆所收藏的中国法律典籍点校纠正、影印付诸出版,约有近千种法律古籍已分类成册面世。前不久还在304am永利集团建立了“中国法律典籍文库”,免费开放使用,助学助研。如今唯盼各同仁和有志者潜心研究,推出新见了。

二、质疑成说,重述法史

此为陈顾远先生在八十年前因发现误失遂首倡,杨一凡、倪正茂、俞荣根、田涛等在十七年前据法史研究实情而发起的学术倡议,旨在纠正错讹、澄明误导、寻失补缺、还复真相、除疑克难、创立新说。从《批判与重建:中国法律史研究反拨》到《重新认识中国法律史》、《中国中古礼律综论》、《礼法传统与中华法系》等文集和著述,新路已经趟出,踏雪见留印痕。

我们知道,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思想学说形成于本土,很少受外来的影响,所以古代中国人使用自己独特的语言、文字,术语和范畴进行表达,与西方的法学概念有别,与今人的理解亦不同。陈顾远指出,“世人对于中华法系之认识每多误解,以为律统、刑书、刑官之类,乃中华法系之应有面目;而不知礼书、礼制之中,更有一大部分属于中华法系之领域”,批评“中华法系民事、刑事不分,道德、法律混淆”,以及“有人治无法治”、“有刑事法无民事法、政事法,公法多私法少、繁琐散乱而不成体系”等。这些说法用“现代之眼光”、“西洋之标准”苛求古人,实属脱离中国实际的臆断或偏见。

杨一凡强调:丰富的法律文献表明,长期流传的“中国法律儒家化”、“司法行政合一”、“律学即法学”、“会典行政法典说”、“明清律例体系说”、“明代无令说”,以及“中国法律思想史即刑法思想史”、“汉代后法律思想仅重复无建树”、“人治与法治斗争是一条主线”等成说或通识,有的属于臆断,有的存在偏颇或缺陷,有的需要经过反复论证、争鸣方能判断是否成立。可见,质疑成说,重述法史已是关系法律史学能否成为科学的重大课题。二位先生言之凿凿,望我们共勉。

产生“错讹误缺”的原因复杂多元。从客观方面讲,中国传统法文化历史长达五千年,难免顾此失彼;其范围广泛,很难观察全面;其内容复杂有变,常常出现假充真、偏盖全、讹传讹的现象,造成了诸多研究误区。从主观方面看,或者出于立场,或者由于方法,既有“古人之误”的遗留,也有“今人的主观”或以西量中、一知半解的判断。

因此,我们倡导的质疑与重述,是一种科学精神和学术期待。正如陈先生所示:力戒上述谬误,充分发掘、运用史料史实,兼备史学法学知识,采用科学方法,坚持推测之辞不可为信、假设之辞不可为据、传说之辞不可为证,以及学术见解不应据以为史、个人观点不应擅以为史等原则,重述法史,创立新说。同时应警示同仁,学术争鸣,贵在尊重。我们决不否定前人成果,决不进行人身攻击,也决不赞成同伐异。我用四句话来概括这种态度:前人开拓功不可没,环境使然情有可原,讹误臆断不应再传,质疑重述各抒己见。

三、围绕年会主题,发表真知灼见

“中国传统法的地域性格”,标题醒目,外延宽泛,内涵深邃。即可作广义即中华法系理解,又可狭义分作各省各区审视。“传统”好说,“传统法”则一言难尽。“地域性格”也是一个混合型的概括词,可仁智互见。我的解读是:

作为人类文明的一部分,“法律”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经历了几百年甚至几千年的漫长岁月积累而成的结果,其本身的形态随着不同的时代和社会条件而发生变化。“传统”即一个国家或民族延续已久、处于主导地位的文化内涵。它体现着该国与民族的精神命脉与性格品质,因而是“割不断”的。同时也只有“传之未断,统而不乱”才能世代传承,成为传统。传统是历史,已融入现在,又会构成未来的现在。或者说,传统总会以自己的方式连接着一个国家的过去、现在乃至未来。而“传统法”的称谓,却是法学研究所使用的专用概念,指那种古代处于主流地位并对当代有深刻影响的法律制度和思想观念。它既是连接古代法和当代法之间的桥梁,也是一个学术范畴、研究领域或分析方式。

任何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 都是在该民族所处的自然地理环境、生活方式、经济结构、政治制度,以及社会文化的基础上形成的。比较法学以历史传统、体系结构、理念原则、实施方式等为标准,以国家为单位,将当代世界划分为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进行研究,明其特征,探其贯通。认为该国所处的地域环境及其历史传统,对于其现行法律发挥着不容忽视甚至某种决定性作用。因此可以说,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性格特征甚至是命运都和自然环境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或者说自然地理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性格。以地域为视角,探求中国传统法的性格,立题新颖独特、意义不可小嘘。至于“地域性格”,若将它表述为地域(性)特征与民族性格,似乎更好进行考察与研究。也就是说,可以研究中国传统法的地域特色与民族性格,也可以关注传统法在秦、晋、豫、川、楚、湘、粤、鲁、蒙、藏等地的特征与性格。例如:  中国是个地处东亚大陆的历史大国,对外相对封闭,对内山水相通,秦岭将中华大地分为黄河、长江两大流域,从世界屋脊到海洋岛屿,自西向东、自高向低,黄土农耕、水乡漁桑,分久必合,众多民族在此世代群居,修养生息。勤奋朴实、族群睦和、以人为本、天人合一、家国情怀、恋土重迁、与时俱进等成为中华民族的原生性格。在中华独有的地域和民族性格的基础上,形成了集中统一、礼法合治、宗法等级、宽严相济、与时世相宜等中华法系的显著特征。

又如,当下的陕西地处我国腹地,惯以“三秦”自诩。“三秦”指关中、陕北与陕南。若置换为秦地秦人秦法,则更切年会的主题。关中平原四面有山,地肥物丰,居国之中,四通八达。久处秦地之秦人,传承夏裔周文,尚武强悍,奋力进取,居安思危,除陈创制,务实求新。秦地秦人所制秦法,开礼制律令之源,创改革“变法”之先,倡“以法治国”之始,造汉文景、唐贞观、开元“无为而治”之盛世,行就“古典法治”之中国模式。与齐鲁、川鄂、闽粤、蒙满等地相较,三秦大地为中国传统法涂上的浓墨异彩,至今仍熠熠生辉。

以上粗浅之见,实似引玉之砖,权作年会的开场发言。

会议时间宝贵,一人不能两度站台。下单元我的那篇文章已发给各位,就不再讲了,算是书面发言吧。谢谢! 

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 304am永利集团法史创新工程首席专家杨一凡教授致辞

为什么要重述中国法律史?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广度、深度和发表的成果之多,是中国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无法比拟的。当代中国老一辈和中青年学者,为法史繁荣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

面对如此辉煌的成就,为什么要提出重述中国法律史呢?这是因为大量新的法律文献向我们提出了这个挑战。40年来,承蒙学界和出版界共同努力,法律古籍整理和出版取得了重大进展。这里仅汇报一下我主持的法律文献整理出版情况。从1994年到现在25年来,已整理或影印出版法律古籍800余种。明清食货、礼制法律文献及明以前一些法律辑佚成果,还将在今后几年内陆续出版。对于外国和我国台湾省数百家图书馆藏中华法律古籍的调研,已大体完成。“十三•五”国家规划出版项目“中华法律古籍基本库”编目和文献扫描,已于前年年底完成,该库首期工程收入古代法律文献1800余种,约3亿余字。现在可以大胆地说,我们已掌握了现存古代法律文献的基本状况。

丰富的法律文献表明,长期流传的“中国法律儒家化”、“以刑为主”、“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司法行政合一”、“人治与法治斗争是法史主线”、“古代律学即法学”、“古代经济立法欠发达”及明清“律例法体系”说、《会典》性质“官修史书”或“行政法典”说、明代“无令”说、“清代成案系司法判例”说等支撑法律史学的重要论点,有些属于臆断,有些存在偏颇或缺陷,有些需要通过反复论证、争鸣方能判断其是否成立。

丰富的法律文献表明,到目前为止对中国法律史的论述,还远未能客观、全面地反映古代法制和法文化的面貌。比如,现行中国法律思想史实质上还是一部刑法思想史,对吏政、食货、礼制、军政、民事诸方面的法律思想基本没有挖掘。就汉以后刑法思想而言,还是套用先秦至秦汉儒家、法家的基本观点“照葫芦画瓢”,好像古代中后期的法律思想没有什么发展,这不符合中国古代刑法思想发展的实际。又如,食货法律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特别重要的组成部分,近年开始的元代以前食货法律资料辑佚和明清食货法律整理的初步成果表明,食货立法总量居诸法之首,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也不亚于刑事法律,但我们至今还未对这一重要法律领域进行深入研究。又如,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既有朝廷颁布的法律,也有地方官府颁布的大量地方法律和政令法令,它们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地方法律是国家基本法律的实施细则,数量浩瀚。我们最近对清代章程这一地方法规进行了搜集,仅用了几月时间,居然搜得1400余种。至于与地方法律相关的以自治自律为特征的民间规约,更是成千上万。忽视地方法律、地方法制的研究,就很难全面阐述古代法制的面貌。再如,多年的研究经验表明,只有把司法制度、司法指南类文献、判牍案例类文献结合研究,才能比较客观地揭示古代司法制度的真相。以往的研究中,对司法指南类文献涉及甚少,对于判牍案例类文献,又存在重案例、轻判牍的倾向,研究的结论就难说能够经得起检验。

丰富的法律文献还表明,法史研究中使用的概念和学术用语的科学性也需要反思,研究的方法有待改进。从已发表的成果看,有关“中华法系”、“中国法律体系”、“法律形式”、“法律样式”、“礼”、“礼法”、“礼治”、“德治”、“人治”、“法治”、“律学”、“法学”、“诏令”、“令”、“经济法”、“食货法”、“判例”、“判例法”、“判例制度”、“大经大法”、“例”、“故事”、“成案”、“习惯法”、“平民法”、“习惯”等等,有些概念混淆不清,有些岐义较大,有些各说各话。有些是借用现代术语表述古代概念时,内涵与外延不一;有些是用古代前期的法律术语和学术观点,推论、描述中后期法制,而忽视了中国历史上法律术语及其内涵也在变化发展;有些则是未阅读基本史料凭想像匆忙下的结论。比如,“成案”一词,古人通常是指已办结的公文卷宗,其内容和存在形式,既有以公文形式表述的行政公务类成案,也有以案例形式表示的司法成案,现存的清代成案就有几十万件。一些著述把成案界定为“司法成案”,并进一步推演出其性质是“司法判例”,无疑是张冠李戴。又如,有些论文把古代律学界定为儒家之学,但对许多律学文献《序》中作者自称“法家”,并以“法家成果”标榜的问题,未作出合理解释,因而不能自圆其说。如此等等,都使我们深深感到,使用法律术语的科学化,也是关系到法律史学科能否走向科学面临的重大问题。

我以为,古代法史研究中使用学术概念有必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凡是今人能够读懂的古代法律术语,最好仍使用古人的法言法语,不必用西方现代法律用语替代。二是如果有些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概括只能借用现代法律术语才能表达清楚,使用现代法律术语表述时,概念的内涵、外延应完全一致。比如,古人把经济和财政管理方面的法律统称为“食货法”,就不宜用“经济法”来替代,因为古代的食货法还包括钱法、钞法和户口管理等。又如,在研究中华法系和法律体系时,使用“中华法系”、“古代法律体系”、“法律形式”这三个概念似更好一些。“法律形式”是用以表述各种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法律体系是从立法角度表述某一朝代或某一历史时期全部法律的组成、分类和整体结构,“法系”则是与世界法律比较的角度表述中华法律和法文化的特色和全貌。再如,在表述古代基层管理法律制度时,使用“地方法律”、“民间规约”、“习惯”这些概念比较科学,应摒弃“民间法”、“平民法”的概念,慎用“习惯法”、“乡规民约”的概念。因为古代中国除蒙古进入中原前、清入关前及少数民族地区存在习惯法外,皇权控制地区特别是明清时期,汉族地区的“习惯”已规约化,“乡规民约”既有官府颁行的,又有民间组织制定的自治自律性质的,在使用这些概念时应恰如其分,防止泛化。

重述法史,是法史学科的自我革命和完善。"重述"一词的本意,是"再次详细复述"。"重"是双音多义字。我们所说的"重述",除"复述"外,还强调"重新认识和阐述",即纠偏正误,弥补缺失,开拓新领域,创立新说。重述法史与以往的学术成果,不是随意否定的关系,而是继承、修正、完善的关系。

重述法史,推向法律史学走向科学,是我们这一代学者肩负的重大历史使命,期待学界同仁特别是中青年学者,为此做出贡献。

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会长 304am永利集团法律文化研究院经理武树臣教授发言

我赞成杨一凡老师、段秋关老师关于重述中国法律史的意见。借此机会,想补充几点不成熟的想法,供各位老师参考:

首先,重述中国法律史是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的宏观背景之下,在新的大量法史材料不断积累的条件下,自然地提到研究日程的一件任务。毋庸置疑,中国法律史研究属于学术研究,学术研究当然要突出学术性。同时,这种研究活动也承载着发掘总结历史上法律实践活动的有益经验和优秀成果的社会功能。重述中国法律史就是兼而把握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学术性和实践性,把历史研究和现实实践结合起来;

其次,重述中国法律史的工作不自今日始,二十年前就已经开始了。去年十月,在杨一凡老师倡导下,在常州大学召开了“质疑成说重述中国法律史”研讨会。重述中国法律史的工作对以往的研究活动不是颠覆性的关系,而是继承、修正和完善的关系。改革开放几十年来,老一辈学者不仅撰写了大量学术成果,还培养了一大批年轻学者。没有老一辈学者的贡献,就没有中国法史学界繁荣发达的今天。但是,随着大批法史史料的发掘整理出版,为我们描述古代法史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视野和多元的角度。这种新的历史描述对以往的研究成果无疑是一种必要的修正、补充和完善。

第三,重述中国法律史的工作是全体法史研究者——不分思想史和制度史——的共同任务。所有运用新史料适用新方法的研究,不论是微观、中观还是宏观的研究,都自然地纳入重述中国法律史的过程中来。重述中国法律史的任务是长期的,艰巨的,没有全体法史研究者的热情参与和勤奋努力是无法完成的。重述中国法律史的工作内容是大量的。包括通过百花齐放最终完成中国法史术语和概念的本土化、科学化;包括使用新史料在各个层面上质疑成说、提出新说;包括使用新史料为大学本科生编写一本既有深度又简明扼要的思想史、制度史教材,将来如果条件成熟还可以编写熔思想和制度为一炉的中国法史或中国法文化史;包括以普通读者为对象的对中国法史知识的宣传和普及;还包括尝试对中国法史学理论的研究,因为没有研究理论的指导,大量史料就不必然具备典型性和普遍性,就不能揭示历史上法律实践活动的内在规律性。

最后,中国法史属于中国文化史的一个分支。在重述中国法律史的工作中,如果有条件的话,法史学者应当关注法学理论领域、历史学、哲学史等史学领域的研究成果。如果行有余力或者有机会,最好能够到实践部门走一走,访一访,关注历史与现实的连接问题。许多现实中发生的事情,历史上都曾经发生过。历史文化传统仍然影响着我们的行为与思考。事实证明,法史学者并不在所谓鄙视链的末端,因为法史学者的社会价值是无法替代的,从某种角度来,他们的社会价值不仅仅在于叙述历史,而恰恰在于解释当今。

原文来自于微信公众号:法史人生 2019年7月29日,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YCxW1DRNulJG1_0LXiLrdA